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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后地方检察院预算管理模式现状及问题分析

        【字号:      时间:2022-10-24      

          司法体制改革后,省级财政对检察机关经费保障进行统筹预算,给予基层检察院财力保障有效地防止过去受地方财政影响出现保障标准不一的情况。但省以下人财物统管的司法管理体制革也对地方检察院预算编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以统管模式下F区检察院预算管理状况为例进行实证分析,针对预算编报、预算绩效评价、预算执行与监督三个环节分别进行现状分析并提出改进的对策建议。 

          一、预算编报 

          (一)现状分析 

          目前F区检察院预算编报是根据省财政统一安排,通过“一上一下”、“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审流程来完成的,并通过“人数+标准”的经费标准化保障模式分市县两级院确定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分配标准。另根据省委政法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精神向地方财政争取各类资金,通过“两条腿走路”的形式多方位保障资金,以F区检察院为例,在2018年12月该院上线了员额检察官的养老保险,核定应缴纳数额较大,由于之前已上线了非员额的养老保险,根据社保部门解释,已上线过的单位不再享受实施准备期政策,需按照实施准备期后的政策缴纳单位部分养老保险。由于金额过多,无法从预算中支付这部分资金,经多次积极与区政府、区财政汇报协商,最终向区级财政争取到了资金用于缴纳欠款。 

          (二)问题分析 

          一是缺乏明确的预算编制目标,在预算编报工作中,大多局限于预算执行部门对于下一年经费开支的预计,而预算执行部门并不能完全掌握下一年度全院的统筹规划,所以预算编制目标并不明确,从而导致很多预算编制同本院自身的发展实际相脱节,预算保障能力失衡;二是预算编报时项目缺乏统筹性安排,项目资金有时过于庞大,在项目推动实施过程中基层检察院经费无力承担,需向省级财政机关申请追加经费,但年中申请追加经费需要统筹考虑并提供相关的资料,时间紧任务重,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三是项目建设资金争取地方支持时没有统一的标准。自司法改革财物上划至省级财政以来,人员经费保障情况和日常公用保障水平较原来在地方保障时已有提高,但很多新的项目建设特别是信息化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资金缺口,而这些资金在争取地方支持时没有统一的标准,想要争取到相关资金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四是对编外人员的经费测算不全面,目前对雇员制书记员和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经费保障主要是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公用经费预算时无法把编外人员产生的费用纳入核算。 

          二、预算绩效评价 

          (一)现状分析 

          绩效评价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及时对预算资金的使用效果做出评价,才能及时发现问题,为提高管理效益提供依据。目前F区检察院根据省财政统一工作部署,在下一年度对上年度预算支出进行整体的绩效评价,同时对于各个项目也要填写相应的自评表,通过对不同指标的完成程度来评价上一年度预算资金是否分配合理、使用到位、发挥效益。 

          (二)问题分析 

          目前,绩效自评工作已开展了几个年度,每个年度的绩效自评工作都能按时高效地完成,但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并不明显。 

          三、预算执行与监督 

          (一)现状分析 

          预算执行目前是通过省级预算一体化系统进行资金开支,整体流程为“部门确定支出—填写报销申请单—部门主管审批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超过2万元支出党组会和三重一大研究决定)—将审批好的单据交到财务报销”。对于预算执行的监督主要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来自一体化系统的监控机制和上级部门每年度的检查,外部监督则来自预算公开、审计和纪检部门的检查。 

          (二)问题分析 

          各部门按照批复的预算数开展工作,关注重点往往在于预算支出是否突破限额,缺少对项目预期及效果的分析。预算监督方面,外部监督只能通过专项检察督查来查找问题进行整改,不能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内部监督中由于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单位的主要工作方向往往是对案件的办理,缺乏对其内部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容易使财务工作丧失监督和管理职能。 

          四、对于预算管理模式的建议和对策 

          (一)预算编制和资金争取方面 

          一是要明确预算管理中各职能部门的职能定位,落实各职能部门编制责任,将预算编制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之一,同时要落实集体决策的原则,通过院党组和其他部门提出对于下一年的规划,进而结合政策、资金量进行分析研判,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使预算工作更符合本院实际二是要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基础上更加细化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具体细则,例如项目建设时,通过立项、可行性分析报告、设计方案、预算资金申请等流程后,由省财政批复,地方财政执行拨款三是在测算公用经费时,“人数+标准”可以考虑将雇员制书记员和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公用开支也纳入测算范围。 

          (二)预算执行与监督方面 

          一是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重视程度,既要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的整体要求不铺张浪费,服从大局、勤俭节约、紧跟形势,又要强化统筹,严格执行预算编制时确定的各项经费,对于无法预计的经费要打提前量,根据往年的经验做足不可预见经费。二是坚持集中统一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来保障办公办案需要。对市区内相关办公用品企业进行询价,参考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保障日常办公用品的迅速供应;对于金额较大或在集采目录中的资产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集中统一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对于一些需求不是很紧迫的资产或低值易耗品通过现场比价和网上商城比价来确定最终供货商三是通过一体化系统对异常情况设置预警,对项目经费开支实行一事一监督,上级检察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区、县级检察院开展专项经费检查。四是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保证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三)预算绩效评价方面 

          将预算绩效自评的结果应用到实际,具体来说就是对上年度收集的数据进行全面有效的分析,分析投入产出比、支出进度快慢的原因、产生的效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及时发现偏差和错误,实现动态调整,通过做优绩效目标来做实绩效监控,使资金分配合理、使用到位、发挥效益。 

          (四)队伍建设方面 

          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要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水平,以适应新时代下财务管理工作新要求,要重视财务管理人员的培养工作,以提升其专业财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