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认罪认罚后突然反悔,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是否还能被从宽处罚?近日,樊城区检察院针对此种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后,二审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因被告人上诉,不再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对原判刑期作出调整,加重处罚!
2015至2019年,郝某某在某投资公司担任安保部人员,采取威胁、辱骂、殴打等手段清收债务,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2021年1月,樊城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对郝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在一审期间,郝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4月,一审判决郝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
判决后,郝某某反悔了,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樊城区检察院遂提出抗诉,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认罪认罚形式取得较轻刑罚,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又违背认罪认罚承诺提出上诉,导致原判决对其适用认罪认罚所作出的量刑明显不当,襄阳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2021年7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郝某某在开庭期间又要求撤回上诉。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一审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新事实证据等正当理由提出上诉,虽在二审审理阶段又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但事实上已背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目的,不再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原判量刑应予调整,对其撤回上诉的申请不予准许。
2021年8月,襄阳市中级法院判决郝某某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