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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妻子未饮酒,竟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字号:      时间:2020-04-22      

          近日,樊城区检察院在对2019年办理案件的常规评查时发现一个特殊的案例,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未饮酒,但也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0日晚,执勤民警在市区一处上坡路段拦下了一辆小轿车,经查,该车驾驶员李某为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遂向樊城区院移交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4日,李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同年11月25日,李某的妻子杨某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而她并未饮酒。
          原来,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案发当晚,是由李某的妻子杨某开车载饮酒后的李某回家的。车辆行驶至市区一处上坡路段时,因前方堵车,车辆走走停停,妻子驾驶技术不佳,车辆无法上坡起步,且向下滑行,造成后方堵车,妻子不敢再开,便让丈夫李某帮她把车开上坡。李某开车驶出约二十米,正准备下车与妻子交换时,就被执勤民警发现了。
          办案检察官认为,李某的妻子杨某虽未饮酒,但也涉嫌危险驾驶犯罪,遂于2019年11月12日向侦查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侦查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于11月25日对杨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2月19日向樊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因杨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该院于2020年1月7日决定对其不起诉。
          检察官释法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本案中,李某明知自己饮酒,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妻子杨某明知丈夫饮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仍然让丈夫代替自己驾车,因此与丈夫李某构成共同犯罪,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不仅有酒后驾车这一种,指使他人酒后驾车、将车借给饮酒的人驾驶、与饮酒的人共同驾驶机动车等行为,也触犯法律。各位司机朋友应谨记安全驾驶,切莫心存侥幸。